2011年12月13日 星期二

證交法修正 外企在台上市櫃受監督 增訂保護少數股東條款

證交法修正 外企在台上市櫃受監督 增訂保護少數股東條款

鉅亨網記者陳慧琳 台北  2011-12-13  21:31



立法院近日進入休會前法案大清倉,證交法修正案已三讀通過,增訂外企在台灣上市、櫃,管理監督將比照公開發行公司外,也新增保護少數股東條款,未來只要持股一年以上且持股達3%以上,對特定事項認為有損股東權益,可申請主管機關檢查。
證交法修正案首先將外國企業納入管理,明訂未來外國公司來台上市、上櫃者,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,否則有價證券將準用證交法相關規定,若違反相關規定,將依法處罰其行為負責人。
另外,為避免情輕法重,修正案也明訂,公開發行公司的董事、監察人及經理人的違背職務行為或侵占公司資產,若公司遭受損害達500萬元,處3年以上、10年以下有期徒刑;未達500萬元者,則回歸普通刑法處罰。
在保護少數股東部分,法案新增,如果持股1年以上、且持有發行人已發行股份總數3%以上的股東,對特定事項認為有害公司股東權益時,可說明必要性,申請主管機關檢查發行人的特定事項。
另外,為降低企業作業成本,證交法修正也通過,公開發行公司第二季財報可從過去的查核簽證,放寬為經會計師核閱,並將第一、三季財報公告申報期延長為45天。而有價證券的上市、停止或回復買賣及終止上市,也由核准制改為事後備查制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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