證所稅 散戶外資排除課徵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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散戶與外國機構投資人(FINIs)將不會被課徵證券交易所得稅。財政健全小組昨(5)日達成初步共識,基於國際租稅競爭力、稽徵成本與減少對市場衝擊的理由,外國機構投資人與散戶不宜課徵證所稅。 財政健全小組資本利得稅有價證券分組,昨天召開首次座談會,將近三小時討論,分組委員達成高度共識部分,同意比照國際作法,維持對外國機構投資人的有價證券交易所得免稅。 財政部並發布新聞稿表示,確定不對外國機構投資人課徵證所稅,但未提及排除對散戶課徵證所稅的文字。不過,包括行政院金管會主委陳裕璋在內,幾乎全數委員均同意,基於課徵技術考量,個人證所稅可以考慮對「大戶」課稅,99%的散戶都應該要排除。 個人證所稅不宜全開徵,已成為財政健全小組分組會議的默契,未來若須局部開徵個人證所稅,包括黃耀輝、何志欽、蘇建榮、李存修等學者委員及櫃買中心董事長陳樹都贊成透過最低稅負「捉大放小」。 不過,也有部分委員認為,最低稅負對基本所得額600萬元以上家庭課稅,稅率20%,屬於過渡性措施,開徵證所稅應朝制度面檢討,在「違章建築」上增建,必須考慮合宜性。 分組委員昨天除中華財政學會理事長陳聽安請假外,其餘25位委員全數出席。財政部並另邀請四大會計師事務所,向委員報告包括日本、韓國、香港、新加坡及美國的資本利得課稅現況。 財政部要求委員就「哪一國證交稅與證所稅課徵方式,比較吻合我國國情與市場狀況」,以及「若採取上述制度,對國內市場衝擊與稽徵實務困難」表達意見。不過,因委員認為欠缺各國法律制定背景與實際執行狀況,須另做補充後,才有客觀討論依據。 分組首次座談,多數聚焦在量能課稅與追求租稅公平原則下,不應忽略幾項實務問題,包括政府稅收穩定性、稽徵成本不能過高、降低對金融市場及經濟衝擊,以及兼顧國際租稅競爭力。
新聞辭典》外國機構投資人 所謂「外國機構投資人(FINIs)」是在台灣境內沒有設立固定營業場所、也沒有營業代理人的法人,例如美國加州教師退休基金(California State Teachers' Retirement Fund, CalSTRS)在台灣投資的證券所得,即可享免稅。 【2012/04/06 經濟日報】 |
全文網址: 證所稅 散戶外資排除課徵 | 資本利得課稅 | 財經產業 | 聯合新聞網 http://udn.com/NEWS/FINANCE/FIN5/7010017.shtml#ixzz1rDMjraSd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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