翁大銘炒股案 改判九個月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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華隆集團前負責人翁大銘,炒作華國股票及造成洪福證券違約交割案,經過17年纏訟,台灣高等法院昨(3)日更四審,判處翁大銘九個月徒刑。 合議庭認為,本案久懸未決,已侵犯被告受迅速審判的權利,援引刑事妥速審判法規定減輕刑度,加上犯罪時間於民國96年以前,可予以減刑二分之一。全案仍可上訴。 翁大銘與秘書李秀芬,被控於民國83年間,涉嫌炒作華國股票,從每股104元拉抬至338元,且為籌炒股資金,侵占挪用洪福證券可動用公債16億多元,造成洪福發生58億餘元違約交割。 本案經檢方起訴,台北地方法院於85年,依炒作股票及違約交割兩項罪名,判處翁大銘、李秀芬有期徒刑四年,高等法院二審維持原判,期間最高法院三度撤銷發回高院更審。 合議庭指出,本案經檢察官起訴後,迄今已逾17年有餘,侵犯兩人受迅速審判的權利,應從量行補償機制給予救濟。 合議庭認定,兩人適用刑事妥速審判法第7條規定減輕其刑。同時審酌翁大銘自本案發生後,所擁有的相關事業,或已下市、被政府接管,且94年間亦被法院裁定破產,加上近年來,他已疾病纏身;至於李秀芬,是受僱而接受指示,事後也坦承犯行,量處翁大銘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,李秀芬有期徒刑一年。 合議庭指出,由於犯罪時間在96年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依照罪犯減刑條例規定,可予以減刑二分之一,因此,最後判處翁、李兩人分別為有期徒刑九個月及六個月。本案得上訴。 【2012/04/04 經濟日報】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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